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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定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8.44K)

一、公司法關於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必須由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東大會的組成與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二、股東大會的性質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係,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三、股東大會的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佔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一個企業以及一個公司的組成是有多個股東組建而成,在重大事件的決定上面,是需要股東進行投票選擇作出決定,帶領公司走向新的時代。公司法中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有詳細的解釋說明,通常情況下,按照規定進行,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