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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住所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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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公司註冊登記時,公司住所是必須提交的資訊,同時也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錄內容之一,公司住所不僅是形式上的要項,而且在物理存在上也是十分必要的,一家經營正常的公司必然有自己的辦公場所,這也是對外聯絡、簽訂合同、辦理財稅等事宜的依據,那麼,公司法公司住所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公司法公司住所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住所的定義

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通常是公司發出指令的業務中樞機構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載明的地點,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記載於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註冊登記的必要事項之一。公司住所變更必須履行法定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一般是指公司董事會等重要機構,因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外代表公司的。公司可以建立多處生產、營業場所,但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並且這個公司住所應當是在為其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的轄區內。

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義

要規定公司住所,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在任何時候都能找到這家公司。從法律上確定公司住所,具有多重意義:

1、可以據以確定訴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提起民事訴訟,由被訴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以公司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據以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處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對公司來說,無論是直接送達還是郵寄送達,均以公司住所地為受送達處所。

3、可以據以確定債務履行處所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對公司來說,其履行所在地應為其住所地。比如,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方面的文書,必須有一個可以送達的處所;公司將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供股東查閱,應當置備於公司住所等。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以,本法進一步明確,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於公司的一般生產經營場所:公司住所只有一個;而生產經營場所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地點,營業場所、生產車間、銷售網點等都包括在內,可以有多個。公司住所依法確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果需要變動,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在法律意義的層面,公司住所是決定訴訟管轄的主要依據,是各類法律檔案的送交目的地,同時,也是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定地點,按照相關規定公司住所只能存在一個地方,且不能隨意改變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