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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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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息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為了確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上述義務後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我國新《公司法》借鑑了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訴訟。一般來說,直接訴訟的原告是最終受益者,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只是享有名義上的訴權,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由於擁有股份而間接受益。各國對股東代表訴訟都設有特殊的要求公司法和限制,這也是它有別於直接訴訟的特徵之一。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在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特徵

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並無掛鉤,股東只是作為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並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如前文所述,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作為名義上的訴訟方,股東沒有任何資格、權利和權益。也就是說原告股東不能取得任何權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於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徵,這說明股東只是代表訴訟的過程而已。

怠於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

股東代表訴訟發生在其怠於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下。也就是說,若公司不採取訴訟手段進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能發生公司權益受損失之情形。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可能發生股東代表訴訟。而怠於行使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前文所述有三種情況:為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下。

在我國的公司的經營管理的規定中,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訴訟,各國對股東代表訴訟都設有特殊的要求公司法和限制,這也是它有別於直接訴訟的特徵之一,此時我們作為公司的股東的話,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