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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司法解釋中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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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法司法解釋中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信託法司法解釋中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信託行為的主體包括如下:

①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九條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信託委託人資格的要求有哪些

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信託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

信託法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享有廣泛的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知情權。

如有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發生,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還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辦法。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還享有訴權和賠償請求權,甚至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或請求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在當前社會中,在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中,信託主體主要包括了信託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其受益人,分別行使各自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委託人中國《信託法》對委託人的權利保護,此時是是基於中國國情、人文觀念、社會信用水平的特殊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