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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終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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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一公司的名義來行使民事權利,並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而如果在處理公司某相關事務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親自參與,那麼此時可暫時委託其他公司高層。其中,涉及到了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終止的問題,這除了與有效期限相關外,還有哪些情況會終止呢?接下來,律師364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終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制度

第一條 公司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使職權。

第二條 對外簽訂合同、辦理訴訟案件或者其他法律事務,必須申請總經理授權委託。總經理授權委託書由總經理簽發。

公司通過規範性檔案(如合同檔案、職務聘任檔案等)將有關授權事項明確轉授其他機構或個人的,按照檔案規定執行。

未經公司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或者總經理授權委託,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 授權委託書應當根據所辦理事項的具體情況,寫明下列內容:

(一)被授權人姓名、職務、所在部門或單位;

(二)委託事由;

(三)委託許可權;

(四)委託起止時間;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為有效防範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人肆意而為,應注意做好一些公告、告知等工作,在一些合約洽談等場所,明示公司的有關授權代理的管理規定,使客戶能夠區別行為人有無代理權及代理許可權。

第六條代理人的代理權終止後,要及時收回公章或者合同章、蓋有公章或者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介紹信等,或者進一步採取其他措施,盡力消除足以使客戶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表象特徵。如果業務員或代理人所接觸的客戶非常有限,可以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如果客戶群不特定,可以採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形式公示。

第七條總經理授權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確責任、規範各類印鑑的管理和使用。儘量不要由用章單位和個人隨身攜帶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況必須攜帶,攜帶人應符合以下條件:攜帶人必須對企業忠實可靠;攜帶人必須對使用證照印章和空白信的行為後果有充分的認識;攜帶人應當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第八條公司及所屬企業職工,發現有人盜取、騙取、拾得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有代理意義的印章、介紹信等檔案民事活動,有義務及時向單位領導和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由此可見,對於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終止,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制度中有所規定,必須寫清委託起止時間。有效期一到,則授權立即終止。此外,在不可控的特殊情況下,譬如法定代表人因故身亡,或期限內其他股東反對無效等,也將作為終止的條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