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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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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會議應該是屬於各公司最高層次的會議,董事會的人數和董事會的構成都受到我國公司法制度的約束。不管公司的規模是大是小,按照公司法當中的要求都是需要設立董事的,只不過公司規模的大小會直接影響到董事會成員的人數。那麼,公司法董事會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董事會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董事會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二、公司法董事會決議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法董事會構成其實非常簡單,董事會基本上是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構成的,這些都是有各位股東選舉產生的。另外公司法當中對於董事成員的人數的規定是,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董事會的成員是3到13個人左右,如果公司的經營規模有限的話,必須要有一名執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必須在5到19個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