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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董事會董事怎麼產生?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08W)

經常可以在電視當中看到一個公司開董事會。實際上,董事會是每個公司設立的機構。當然,這個董事會肯定是需要其中的組成成員的也就是董事,因為需要董事來參與董事會作出決議,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董事會董事怎麼產生?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董事會董事怎麼產生?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董事會董事怎麼產生?

1、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2、公司董事會由若干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

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檔案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4、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3%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5、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並於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二、董事會行使職權包括哪些?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公司的機構設定;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併、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董事長主要職權有什麼?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 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3、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議的權力等。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我們國家的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表決產生的,其次就是董事是由上一屆的董事會所提出的候選人來進行選擇。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小編建議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