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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決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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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董事會決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會決議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會決議規定的內容是: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2.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公司法董事會決議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一家公司的董事會是有著很多的權力的,也是公司重要的決策部門,公司法中就對於董事會可以進行決議的內容進行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通常來說一項決議如果沒有超過半數的董事會人員的決議通過都是不能生效的,但是具體的問題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