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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人數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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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人數有多少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人數有多少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人數為三人至十三人。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以管理公司為目的的董事會的出現和發展貫穿於法律的發展史中。19世紀末以前,人們普遍認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僅是公司內的一個為員工大會中的股東設立的代理機構。

到了1906年,英國上訴庭更加清晰的區分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利劃分,公司的管理權歸董事會,而股東大會不能干擾他們合法的行為。這最後在股東間形成了一種共識:“董事局內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

今日,對這種共識的描述是:“公司是一個與股東和董事完全不同的實體。他的一些權力,依照他的章程,是由董事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如果一些權力是賦予董事的,那麼他們並且只有他們才能行使這些權力。只有一種途徑,讓多數股東來控制權力的行使,要是改變公司章程,要是根據章程,有些特殊情況發生,可以拒絕或者重新選舉那些股東不滿意的董事。股東不能自行獲得根據章程賦予董事的權力,同理,董事也不行。”

董事會在有關的企業經營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所以處理此類問題需要仔細的考量,因為董事會的人數增加或減少是企業未來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法律規定,這樣企業的商業活動才會有著一定的約束和有效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