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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國有企業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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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規定我國公司一切行為準則的法律,公司包括設立和解散的活動都要在公司法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國有企業董事會也不例外。國有企業董事會機制建設雖然已經有了顯著的成效,但是任務仍然很艱鉅,公司法國有企業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國有企業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國有企業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釋義:董事會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常設經營管理機構,而且是必設機關,它行使屬於股東會的部分職權和董事會的職權。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兼具公司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的雙重身體,其職權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要多。也就是說,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除行使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外,還授權行使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副董事長。是否設立副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的人數,則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由兩部分人組成,一是由股東委派,即由股東委派,即幗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二是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一般由國有獨資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委派,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上述機構或部門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此處應注意,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任期為法定任期,不得以公司章程予以變動。

二、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的建議

董事會的機構建設與機制建設相輔相成,機構建設為機制建設創造條件,機制建設也帶動機構的完善。當前國有企業董事會試點在機構建設方面進展較快,為後續改革打下良好基礎,但機制建設相對滯後,拖累了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改善。建議下一步改革以機制建設為重點,推動機構建設和機制建設協同前進。機制建設的核心是“落實權力、理清責任、權責對等”。

是公司的權利機構和執行機構。董事會雖然只能設一名董事長,但是可以設副董事長。國有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比一般的責任有限公司要多,但是相應的要承擔的義務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