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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召開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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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政策的推動,公司的設立越來越頻繁化,為了規範社會主市場經濟秩序,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對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召開都進行了規定,具體的會議召開時,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公司法董事會召開的程式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董事會召開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的程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次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二、什麼是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在職責範圍內研究決策公司重大事項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召開,根據議題可請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會商議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

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三、現行《公司法》關於董事會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組成、任期及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長的產生及職權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的出席及責任承擔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我們可以看出,董事會只能由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董事召集並主持,具體由誰召集,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範,並結合具體情形來確定。為了保障股東的權益,董事會的決議必須通過一定比例以上的董事的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