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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立程式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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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人們手裡的閒錢比以前多了,投資的形式也變得多樣,開設公司就是其中一種,一般情況下會根據公司規模的大小來設立公司人員結構,我國相應的法律也做出了規定,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設立董事會,那麼董事會成立程式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董事會成立程式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一、董事會成立程式以及定義

1、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

2、召開股東大會確定董事人選,組成董事會,具體人數按公司性質、公司規模等來定,但一定是基數;

3、召開首屆董事會首次會議,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如有),聘任高管等。

4、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定董事會,其成員五至十九人。而有限責任公司通常也要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一名執行董事。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二、董事會成立程式相關規定

附《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首先公司的股東會就董事會成員提名,然後召開股東大會確定董事會成員,最後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以及相關工作人員,董事會成員規模一般是五到十九人,如果股東人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設立一名執行董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