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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中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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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召開的大大小小的會議當中,應該說董事會的級別是最高的,因為董事會議當中的成員基本上都是屬於公司的高階董事。高階董事對公司內部來說掌管著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務,而對外又代表著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的機構。我國公司法中董事會的規定就是對董事會的某種職權進行法律上的約束。

我國公司法中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公司法中董事會的規定是什麼?

現行《公司法》關於董事會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該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二、董事會的召集程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次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在公司法第45條當中是專門有提到有限責任公司是必須要設立3到13人左右的董事會成員的。董事會一般都是在董事長的主持之下具體召開的,並且董事長的任期通常情況下是不允許超過三年的,董事會的具體的職權在公司法當中也有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