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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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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的執行董事,大多數的勞動者還是比較清楚的。可是隨著時代的變遷,現如今有一些有限責任公司是有專門的獨立董事的,雖然說獨立董事,並沒有具體的在公司的內部任職,但是依然可以對公司的相關事務做出獨立的判斷。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獨立董事,最早應該是1999年國家經貿委與中國證監會聯合釋出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對於境內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則是採取了許可的態度,而並非鼓勵的態度。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意見》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同時,2004年9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肯定並完善了獨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確規定了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二、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絡或專業聯絡,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三、有限公司法人執行董事是否必須是同一個人?

1、首先必須介紹公司組織架構,做一近似的類比:公司股東會相當於人大會議(權力機構),董事會相當於人大常委會(決策機構),董事長相當於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主任,法定代表人相當於國家主席。另:經理層相當於各級政府(執行機構),監事會相當於司法系統(監督機構)。

2、一般的有限公司會成立董事會,同時設一個董事長;小公司由於股東較少,沒必要設立董事會,也就沒有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因此,董事長與執行董事不會在同一家公司出現。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執行董事。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4、我國公司法並未限制同一自然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意:“法人代表”是不規範的稱呼,應該是“法定代表人”。

由此得知,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是,我國證監會和經貿委員會在01年8月份頒佈了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所以如果公司是屬於上市公司的話,肯定是允許存在獨立董事的。但是一般除了上市公司以外,我國境內的有限責任公司很少有設立獨立董事的,而且我國也制定了有專門的關於獨立董事的相關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