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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隱名股東如何主張權益

經營管理 閱讀(2.39W)

一、公司登出後隱名股東如何主張權益?

公司登出後隱名股東如何主張權益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無效,或者在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通過上述方式,有效保證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檔案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檔案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嚴格意義上來講在公司都已經登出了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著所謂的股東身份權了,股東相關權利受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公司。在這裡,我們並不清楚隱名股東跟公司之間存在著的具體糾紛,有什麼問題還是先諮詢律師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