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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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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