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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轉讓合夥企業股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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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轉讓合夥企業股權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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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轉讓合夥企業股權協議

股權轉讓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股權轉讓內容、轉讓金支付金額及方式,股權工商變更登記、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做明確約定,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都會約定支付款項和變更登記時間,這樣對雙方都有保障,對於公章的使用也應當做約定。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雙方已經約定全部股權進行轉讓,但原股東只收到一部分定金,這種情況下,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在法律上股權仍然歸原股東所有,股份所有權還沒有轉移,所以不建議將公章讓出,應當妥善保管。這就是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流程,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