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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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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效力有哪些
公司一經解散,便產生以下效力:
(1)停止一切積極活動。是指不得再開展新的經營業務,對原來進行的尚未完結的業務,公司仍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繼續完成還是終止。
(2)成立清算組,接替公司董事會。除公司合併分立而解散的以外,公司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代替董事會的職務;
(3)清理債權債務
(4)公司解散以後,其法人資格並不消滅,但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開展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公司的法人資格要經過清算或清償債務程式以後,辦理登出登記或合併、分立登記後才能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