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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無法清償的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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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無法清償的全部債務
如何認定無法清償的全部債務
1、對於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公司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此時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