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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的主體須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二、公司必須陷入僵局,即客觀上存在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情形。三、公司僵局的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四、公司僵局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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