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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9.18K)

公司在我們現在的社會當中是非常的常見的,我們對於公司也需要有自己的瞭解,公司的設立在我們國家公司法當中是有規定的,公司的解散也不例外。解散公司的原因一般都是有公司內部發生嚴重的財務問題,解散公司的原因一般都有公司章程當中規定的公司的營業期滿,或者是公司違法被吊銷了營業執照還有就是有相應的債務償還不了,資金無法週轉。

公司法規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符合解散的條件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的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請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對於解散公司的原因往往都是因為公司內部運轉不周,導致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的困難,如果在繼續的維持這個狀態會讓股東造成損失的情況是可以進行公司解散的,但是公司解散是需要持有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去人民法院進行解散公司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