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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 閱讀(1.12W)

我國經濟的發展使得市場上成立了越來越多的公司,面對如此激烈的市場環境,許多企業可能會由於管理不善或沒有資金的支援面臨破產解散。除此之外,如果公司有其他法定原因也可以申請解散公司。那公司法關於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作一個詳細地介紹。

公司法關於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一、公司法關於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的流程

1、成立清算組

因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解散時,按照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出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後,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登出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釋出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法關於公司解散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有以上原因的,可以解散公司。不過,解散公司需要有一個法定的流程,它需要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將所有的債權債務理清之後,才可以登出登記,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