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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債務重組指的是哪些形式

改制重組 閱讀(2.32W)

一、重大債務重組指的是哪些形式

重大債務重組指的是哪些形式

形成債務重組方案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訂立合同、協議形成;

(2)由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形成;

(3)由法院裁決形成。

通過檢查與此有關的合同、協議、批文和法院裁決檔案等,查明債務重組事項的合法性,分析其中的關鍵條款,瞭解具體內容,確定債務重組的方式和債務重組日,對債務重組所涉及的重要資產或債務,可向有關方面發函詢證,要求核實被審計單位的帳面記錄是否正確,有無發生差錯或弄虛作假行為。

二、審查債務重組事項的會計記錄,確定其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1)複核審查債務人以低於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債務人是否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作為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是否按規定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複核審查債權人是否將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與收到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債權人計提了減值準備,檢查是否相應地衝減減值準備。

(2)複核審查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債務人是否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帳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有無按公允價值確認非現金資產的轉讓損益。檢查債權人是否按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帳價值,有無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3)複核審查債務人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債務人是否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審計人員應當在研究、分析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檔案和具體內容的基礎上確定債務重組日以及被審計單位在債務重組事項中所處的身份,區別債務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業,分別採用與債務人身份相對應的會計處理方法。檢查債務人有沒有按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如有,是否作追溯調整。審查債權人是否按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入帳,查明債權人有無發生債務重組損失。

(4)複核審查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大於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是否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減記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是否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不大於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是否作了帳務處理。對未發生的或有支出,查明債務人在結清債務時,是否確認為資本公積或債務重組收益。

如果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大於將來應收金額,檢查債權人是否將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減記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是否確認為當期損失。還應查明,如果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不大於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是否作了帳務處理。對未發生的或有收益,應當查明債權人在計算將來應收金額時是否包含進去,或有收益收到時,是否作為當期收益處理。

(5)複核審查債務人以混合重組方式清償某項債務時,查明債務人是否先以應支付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帳面價值,債權人享有股權的帳面價值衝減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然後再按前述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查明債權人是否以先收到的現金衝減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再分別按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的公允價值佔其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餘額進行分配,以確定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帳價值。

要注意的是,以混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應當考慮相關的償債順序。一般來說,應當先以資產清償債務,最後考慮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果以一部分現金清償債務,一部分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則先以現金清償,然後考慮以非現金資產清償。

開展債務重組審計,審計人員應當結合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分析。各項財務指標所表示的財務狀況越差,表明企業持續經營能力越弱,企業想在財務報告上故意粉飾、弄虛作假的可能性越大;虛假的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容易成為某些企業進行利潤操縱的手段。因此,審計人員開展債務重組審計,有必要關注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分析企業固有風險的水平,瞭解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有否受到異常壓力,影響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環境因素等;評估控制風險的大小,運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確定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和有效;進而確定檢查風險,實施實質性檢查的程式,最終取得確切的審計證據,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對於開展債務重組的審計,一般情況下需要根據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分析,審計人員最先做的就是分析企業資金組成以及債務關係,考慮債務償還的順序,然後進行債務償還任務,如果企業經營能力每況愈下,需要考慮企業是否存在作假賬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