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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債務重組的情形:1、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2、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3、債務人改組。4、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破產法》第七十八條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三)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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