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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會計問題原則是什麼

改制重組 閱讀(1.28W)

一、債務重組會計問題原則是什麼

債務重組會計問題原則是什麼

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1、重組損失和收益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理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3、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的,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合併計入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

二、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問題

由於債務重組損益要計入當期損益,必然會引起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稅收益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通常讓利而產生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後,會使不實施債務重整而少納所得稅,債務入在債務重組後盈利年度要多納所得稅。

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協議進行債務重整的,由此而產生的損益可以計入會計收益,但稅務部門核定應納稅收益時,不能將債務重整損失作為應納稅收益的扣除專案,而債務重整利得(收益)則必須計人應稅收益。以上的處理,主要強調國家是否允許承擔由債務重整而產生的所得稅減少,強調債務重整經法院批准認定,從而避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用債務重整避稅。

三、債務重組損益在報表中的披露

我國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資訊披露進行了規範,需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債務重組損失總額或債務重組收益總額。但準則並未對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規定。由於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我國會計準則將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而將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這樣都記入當期損益。

但債務重組損益並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對當期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產生影響。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如果不把債務重組收益和債務重組損失作為淨利潤的調整專案將會導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不一致。建議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增加一項“債務重組損益”,作為淨利潤的調整專案,專門反映債務重組產生的損益。

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是需要遵循上述四項原則的,這關乎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需要時刻小心,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