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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債務重組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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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其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是:

小企業債務重組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1)基本原則。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計資本公積),但確認重組損失。

(2)債權人入賬價值的確認原則。對於實際收到或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如現金、應收賬款等,以實際收到或預計將會收到的價值入賬;實際收到或預計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價值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3)債務人重組差額的確認原則。用於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應付賬款等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用於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應付款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4)相關稅費的確認。

(5)涉及到補價時的處理原則。涉及到補價時,會計處理上可視為兩筆業務處理:

1.對補價的處理,

2.對債權債務的處理。

對於債權人,如支付補價,補價作為增加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處理,借記相關資產,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如收到補價,補價作為應收債權的部分收回,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等。對於債務人,如支付補價,補價作為債務的部分償還,借記應付賬款等,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如收到補價,補價作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補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相關資產等。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 ,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 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