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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債務重組的區別是什麼?

改制重組 閱讀(2.27W)

一、破產重整債務重組的區別是什麼?

破產重整債務重組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1)重組並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須在公司破產後才能進行,是在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進行重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經營秩序。

a、重組是公司本身主動的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行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資金以挽救公司經營

b、重組方式通常包括:收購兼併,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資產置換等

c、重組失敗,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資金,並不表示公司必然破產

(2)重整屬於法律上公司破產後的救濟措施之一,目前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a、重整是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申請

b、重整計劃是由債務人提出後,由債權人會議決定是否通過實行

c、如果重整計劃未通過,則意味公司進行破產程式

2、法律後果不一樣。破產是法人消滅或死亡,全部的義務清算後消滅。債務重組是對企業的優良資產重新組合,法人人格不消滅和死亡,繼續存在和發展。改制是對企業的性質和出資主體進行變更。

二、債務重組和重整有什麼區別

第一,債務重組和重整的適用物件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讓步。債務重組是會計上的概念,重整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營業,並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制度。由此可見,重整中的債務人所面臨可能破產清算的情況,而債務重組中的債務人則未必。儘管適用物件不同,在實踐中債權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讓步。

第二,債務重組利益調整範圍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調整主體範圍更廣。債務重組中,經債權人和債務人談判,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就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債務重組協議一般不涉及其他債權人及其他主體的利益。

第三,債務重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自願行為,具有市場化特徵,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為,具有強制性。債務重組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站在自身的經濟利益上,計算債務重組行為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決策行為需經過內部程式,日後若債務人情況好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亦可能具有重新談判的空間。

債務重組還有破產重整是不同的,區別包括性質上的區別還有法律後果上的區別,還有目的也是不同的,債務重組和重整的適用物件有所不同,債務重組利益調整範圍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債務重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自願行為,具有市場化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