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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典型的非法集資屬於型別有哪些種類?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38K)

目前我國典型的非法集資屬於型別有哪些種類?

在目前諸多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我們會發現,非法集資主要的種類也就包括四種類型。但是,因為涉及到較少的犯罪人員,很多人對其還沒有足夠的警惕性。那麼,目前我國典型的非法集資屬於型別有哪些種類?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集資的含義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多少金額才算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四、團伙非法集資2020萬會被判刑多少年?

(一)“高收益”投資型

這是非法集資的主要型別。犯罪分子採取虛構投資專案或誇大投資專案的收益,與投資人簽訂合同或協議並先返還部分收益或利息的手段,誘使群眾投資,進行非法集資犯罪。

(二)集資詐騙型

顯著特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為手段進行非法集資。

(三)妄想暴富型

這種型別,非法集資者和投資者都有很強的“暴富”心理。

(四)非法金融機構型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違規開展金融業務或原有金融機構撤銷後繼續冒用原金融機構名義非法吸儲。

希望您可以從中收穫知識。簡單來說,非法集資主要分為非法金融機構型等四種。正是因為非法集資的不可預測性,很多人都會不太關注相關的犯罪案例,甚至是不在意其潛在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