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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後退貨債權債務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8.34K)
合夥後退貨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前的債權債務問題如何承擔


新入夥的合夥人仍應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同等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這是一般情況;

同時,為了防止原合夥人利用接納新合夥人入夥達到轉嫁債務的目的,避免合夥企業對新合夥人的欺詐行為發生,保護新入夥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合夥協議另有約定者除外。

就是說,法律不限定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就合夥關係有特殊的約定,法律保護合法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入夥協議約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夥協議根據新合夥人入夥時的具體情況約定新合夥人對其入夥前的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的,這一做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