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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債務債權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8.08K)
合夥人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人怎麼承擔合夥債務



  1、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於合夥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夥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夥債務由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夥還是法人合夥,合夥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夥人是否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
我國立法基本是採取連帶主義,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解散後,合夥人對合夥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夥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於合夥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夥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夥型聯營企業的債務並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夥財產和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並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夥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後者合夥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一般來講,新入夥的合夥人對於合夥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即使之前的債權債務不是因為新合夥人導致,只要合夥人入夥,也同樣要對該債務承擔責任,不過如果合夥人不願意承擔責任,可以在入夥時明確約定,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那麼新入夥的合夥人也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