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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衝突時的清償方法

合夥聯營 閱讀(1.72W)

在我國,合夥企業重要有三種形式,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和特殊形式的合夥企業。不論是哪一種企業型別,都會涉及到合夥企業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問題,對於這兩種債務實踐中怎麼進行清償?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衝突時的清償方法

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衝突時的清償方法

我國法律對合夥債務和合夥人個人債務兩種債務並存時,如何確定履行債務的先後順序沒有明確規定。對如何解決兩種債務清償衝突問題,各地司法實踐做法不一。

實踐中多數主張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的,理由有二:

一是有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合夥企業法》債務清償條款的規定,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雙重優先權原則的價值取向;

二是雙重優先原則比傳統的並存債權原則較合理科學,對雙重優先權原則持反對立場的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已趨向摒棄並存債權原則,轉而規定了雙重優先原則,該原則體現了國際法律發展的方向。

合夥企業債務的償還方式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夥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有利於合夥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夥企業望而卻步。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法律對於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衝突時的清償順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採取的做法一般都是雙重優先原則。對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小編在上文中還為您整理了企業債務和個人承擔企業債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