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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證明有什麼用?

房產查詢 閱讀(9.17K)

一、他項權利證明有什麼用?

他項權利證明有什麼用?

他項權利證明的作用就是頒發給抵押權人的一種法律的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是典權人等他項權利人的法律憑證,所以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

產權人對房屋進行抵押或者是典當後,需要登記並且辦理房屋他項權證,雖然依然還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但是在對房屋的處置方面就會受到房屋他項權證的限制,在沒有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下是不能進行合法交易的,也不能搬離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所以,房屋他項權證的作用就是為了保障他項權人的利益,不受到產權人的影響的一種法律憑證。

二、房屋他項權證的辦理事項是什麼?

他項權利證書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他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

1、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2、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登出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證書也註明這些內容。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登出,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他項權證書實際上是一種法律方面的憑證,是擁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相關的人員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此事對於其他項權人來說,仍然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請求人民法院對於相關財產進行拍賣和變賣,從而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