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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明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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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他項權利時將房屋或者是土地的使用權抵押給別人,別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明有房地產他項權證,是在將房地產抵押後,到房管局由房管局頒發給反房地產抵押給的一方的權利證書,保護了持有他項權證持有者的合法權利。

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明是什麼?

一、房產的他項權利證是什麼

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利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證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登出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利證也註明這些內容。根據民法典,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登出,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二、土地他項權利證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他項權利。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地役權的概念,但是《民法典》規定的相鄰權中,實際存在著地役權,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2)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他項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3)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他項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4)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他項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5)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他項權利證。

(6)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他項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7)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他項權利證。如單位徵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8)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佔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方式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土地抵押權也是屬於他項權利證中的一種。

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直接證明就是房地產他項權證,他項權證首先證明了法律意義上所有權人與持證人之間的抵押關係,在抵押關係消除後,雙方應該及時到房管局登出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的存在是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