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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交物業費會怎麼樣?

物業糾紛 閱讀(2.04W)

一、 業主不交物業費會怎麼樣?

業主不交物業費會怎麼樣?

業主不交物業費,可以面臨加收滯納金的情況,物業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比例收取滯納金。具體徵收的數額根據各個物業公司的要求有所不同,需要參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如果長期拖欠物業費,則物業公司根據合同條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如未入住)或者無需(如一樓不需要用電梯)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物業管理條例》對於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以上就是物業費的具體收取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應當以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具體情況下可以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