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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判決依據有問題二審會改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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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判決依據有問題二審會改判嗎?

物業糾紛判決依據有問題二審會改判嗎

物業糾紛判決依據有問題的,二審法院有可能會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物業糾紛案件特點有哪些?

(一)物業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快,收案量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隨著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發展,人們對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對物業管理質量的要求也相應提高,物業糾紛隨之增多。尤其是業主以物業服務質量與物業服務合同不相符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逐年上升,但在經歷了飛速增長階段後增幅逐漸趨於平穩。物業糾紛案件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維權,起訴物業服務企業的案件不斷增多。

(二)案件型別相對集中,群體訴訟多,社會影響大。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業主催繳物業管理費的案件平均佔比97%以上,為主要案件型別,其餘一小部分涉及小區內的財產侵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小區內的維修糾紛及業主撤銷權糾紛等。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通常是物業管理費的繳納、物業服務質量等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共性問題,在發生糾紛時,業主對糾紛達成一定的共識,有時會以某一小區為單位,通過群體性行為的方式進行訴訟,具有群體性糾紛的潛在因素,社會影響面較大。

(三)被告多為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勝訴率高。作為物業糾紛案件主要型別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多數由物業服務企業提起訴訟,勝訴率較高。原因有二:一是業主以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標準不達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但多數業主的證據意識不足,難以證明其抗辯成立,故其此類抗辯通常不被法院採納;二是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專業性公司,在起訴前往往有備而來,業主作為被告地位比較被動,收集證據有較大難度,業主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儲備都不如物業服務企業,故業主敗訴的案件多。

(四)物業糾紛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低。在訴訟實踐中,許多業主認為物業服務標準不透明、收費依據不明確、物業服務不到位,在多次與物業服務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對物業服務企業產生了積怨,所以拒不繳納物業費。由於該類案件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矛盾較為激烈,即使涉及金額不高,雙方也難以達成調解協議。同時,由於涉訟事務往往涉及所在物業業主的共同性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擔心調解退讓後導致連鎖反應,這也是他們難以作出讓步的重要原因。因此,該類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相對低於其他民事案件。

(五)物業糾紛訴訟主體及法律關係複雜,有新型別案件不斷增多的趨勢,審理難度大。物業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既有業主、物業使用人或小區業主委員會,也有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既可能涉及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的關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侵權關係,也可能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從案件型別看,糾紛型別多樣化,新型別案件不斷增多。如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業主共有權糾紛、業主撤銷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及小區內的維修糾紛等多種型別案件。

對於物業糾紛或其他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判決結果必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才行,如果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書是有問題的。但是,上訴人要通過相關的證據,證明一審的判決依據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