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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二審會開庭審理嗎

物業糾紛 閱讀(9.33K)

一、物業糾紛二審會開庭審理嗎?

物業糾紛二審會開庭審理嗎

物業糾紛二審一般都會開庭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物業管理糾紛多發原因是什麼?

1、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不明。

目前物業服務合同多為格式化合同,合同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標準、收費方法等事項約定較為籠統,加上業主普遍契約觀念不強,在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未仔細審查合同內容,雙方容易就各自的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2、業主維權意識甦醒。

以往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多是物業公司向業主催討物業管理費。隨著業主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其除了關注自身權益保護外,還開始關注小區綠化改進、安全保障等公共環境問題,業主起訴物業公司未盡職責的案件明顯增多。

3、物業公司服務意識淡薄。

有些物業公司錯誤地將自身定位為管理者而非服務者,平時缺乏與業主的溝通和交流,態度較為惡劣,導致業主對物業公司心存警惕,雙方難以相互信任,一旦發生摩擦,很難通過協商途徑化解糾紛。

三、怎麼預防物業糾紛?

1、完善相關立法,使之更具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訴訟解決往往都是事後救濟,只能治標。建議有關部門積極介入,儘快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在司法中要研究實施中出現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完善相應的法規政策,以利於司法統一,才能最終對物業管理糾紛防患於未然。

2、加強對物業管理知識的宣傳。物業糾紛的起源,表面上看似乎是收費與服務問題,其實根源在於人們對物業服務的思想觀念錯位。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廣大業主明確應盡的權利和義務,樹立“花錢買服務”的物業消費意識。

3、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嚴把物業管理公司的准入門檻。建立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管理約束機制,對於服務能力差、業主投訴多的物業管理公司,可責令其停業整頓。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督促物業管理公司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建立“以質論價、質價相符、合同約定”的服務收費體系,加快物業管理誠信體系建設。

4、積極推動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建立及有序運作。政府職能部門、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積極配合協調,及時推動組建業主委員會,併為其有序運作,發揮職能作用提供便利和保障。教育廣大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簡單的拒交物業費。在業主委員內部建立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糾紛的自行排解機制,通過和諧手段來解決糾紛,逐步建立良好的互信氛圍。

事實上,如果物業糾紛案件當中的原告和被告沒有任何新的證據或新的事實,通常也不會貿然提起上訴的,因為這種情況下,即使提出上訴,二審也極有可能是維持原判,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的二審的,合議庭就必須要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