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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回重審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一般開庭審理的,需要在開庭前3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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