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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小區物業糾紛找什麼部門

物業糾紛 閱讀(5.74K)

一、一般小區物業糾紛找什麼部門

一般小區物業糾紛找什麼部門

物業糾紛投訴可以找當地的房管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物業糾紛可以缺席判嗎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僅在一方當事人參與陳述與辯論,並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爭議案件作出的判決。由於一方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參與庭審質證、陳述與辯論等訴訟活動,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缺席判決實際是對未到庭一方當事人的懲罰。因此,只有出現以下法定情形時才能作出缺席判決。

1、《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對反訴作出判決,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一併作出缺席判決。因為本訴部分,法院應當按撤訴處理,但由於被告提出反訴後,本訴原告成為反訴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針對反訴被告不到庭的行為依法缺席判決。

2、《民事訴訟法》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4、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訴訟法》131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公告送達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仍然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以做出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物業糾紛能不能缺席判決需要根據相關情形來確定,缺席判決需要原告在經過傳票以後沒有正當理由無故缺席的情形,會被進行撤訴處理。如果被告方無故缺席的話,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同時物業糾紛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