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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訴訟管轄權歸屬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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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訴訟管轄權歸屬規定有哪些

物業糾紛訴訟管轄權歸屬規定有哪些

物業糾紛訴訟管轄權歸屬規定有物業糾紛管轄權最終歸屬應該有由不動產所在地當中法院進行審理。以下具體的判別標準:

1.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因對不動產的使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發生的糾紛。

《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雖均未明確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屬於因不動產提起的糾紛,但也並未限制不動產糾紛型別,對此應採取寬鬆理解,無論是不動產物權糾紛還是不動產債權糾紛,都應適用專屬管轄制度。

不動產物權糾紛是基於物權的確認、分割、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保護,以及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糾紛。從物業服務內容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包括對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共有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項的協助管理和服務,以及廣告等公共收益的收取、使用進行公示說明等。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目的亦是為了業主更好地使用、保護和管理自己的專有和共有之不動產物權。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之癥結亦在於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服務不到位繼而拒交物業服務費,案件之審理多牽扯到合同雙方對專有和共有部分物權的使用、管理、收益、保護等。認定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合理合法。

2.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按不動產專屬管轄符合“方便當事人、方便法院”的兩便原則。

《民事訴訟法》設計管轄制度之原則和目的即在於為了“方便當事人、方便法院”這一兩便原則。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之設定目的亦在於方便法院調查相關不動產狀況及圍繞不動產之確認、分割、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保護等情況,並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

協議管轄之設計在於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物業服務合同多為格式條款,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合同之時,或並未告知協議管轄條款之存在,或雖告知而業主誤以為物業服務企業所在地與其不動產物業所在地一致,或業主雖完全知情而迫於格式合同難以更改之無奈而簽訂等情形大可存在。

若置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與其不動產之密切聯絡而不顧,允許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物業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轄,既有礙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削弱業主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之積極性,亦可能並沒有正真尊重業主一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且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故認可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管轄有效,實有不妥。

3.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按不動產專屬管轄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和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等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是考慮到這些涉及到不動產的特殊型別合同糾紛往往與當地的土地政策和房地產巨集觀調控政策高度關聯,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和判後的執行,也便於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裁判的關鍵在於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判,房管局等主管部門對當地小區物業服務質量的考評結果往往成為法院裁判的重要參考,而各地物業服務的整體要求和水平不盡相同,房管局等主管部門和法院的評判標準也可能略有出入,將物業服務合同按不動產專屬管轄,無疑也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和判後的執行。

同時,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業主一方是人數眾多的特點,通常因服務質量雙方已產生的不少矛盾後才訴至法院.

二、鄰里糾紛物業進行處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鄰里糾紛物業進行處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有當鄰里糾紛涉及到建築物管理的相關問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被授權進行管理相關的建築物。若鄰里糾紛當中當事人行為惡劣,隨意亂丟垃圾,業主大會有權對其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