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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與物業的糾紛屬於哪個部門管轄

物業糾紛 閱讀(2.85W)

一、居民與物業的糾紛屬於哪個部門管轄?

居民與物業的糾紛屬於哪個部門管轄

居民與物業的糾紛屬於房管局管轄。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物業糾紛多發的原因有哪些?

一是缺乏真實的宣傳和有效的溝通,業主不瞭解物業管理行業。

瞭解才能產生信任。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不透明、收費依據不明確、違約責任含糊讓人無法理解,致使多數人選擇拒絕交費。在我國,住宅小區建好後,開發商都會先指定一家物業公司進駐小區,這就是“前期物業”,前期物業公司先於業主進駐小區。按正常程式,應是業主購買房屋併入住後,再與前期物業公司協商簽約。但現實情況是,幾乎所有的業主在入住時都會被要求簽訂物業合同,同時還要全額繳納至少一年的物業費,才能領到房屋鑰匙。對物業公司而言,省去了與業主談判的麻煩,但同時也喪失了讓業主通過協商簽約過程瞭解物業服務、理解物業收費的機會。此時,多數業主交費根本不是為了享受物業服務,而是為了獲得房屋鑰匙。這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缺乏真正的溝通、交流和理解,一開始就處於互相猜忌、互相懷疑之中,為今後雙方發生更大的糾紛埋下了隱患。此外,開發商將鑰匙交給物業公司的行為讓業主形成了兩者是一體的概念,此後也就會當然認為開發商遺留的一些問題應當由物業公司來解決,由此會給業主和物業公司增添更多的矛盾。

二是物業公司服務意識差,無視業主的正當權利和合理要求,處理問題簡單化,在與業主的交往中容易產生摩擦。

物業服務專案既多且雜,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引發矛盾。但在現實中,當業主需要幫助時,不少物業人員採用互相推諉或者置之不理的態度;而當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履行義務時,許多物業人員的工作方式簡單粗暴,根本不考慮業主的感受,引起業主的反感。有的物業公司完全以營利為目的,只顧收費而不履行任何約定的服務行為,並且任意增加收費專案,肆意揮霍物業服務費,甚至當業主有不同意見時以停電、停水等手段相要挾,或限制業主進出物業區域,嚴重侵犯業主的權利,這無形中激化了雙方的矛盾,使業主更堅定地加入到欠費的行列。同時,眾多業主因對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有疑問而拒交物業費時,許多物業公司不是通過有效的宣傳,主動與業主進行良性溝通,查詢自身存在的問題,改進自己的工作方式,而是直接採取訴訟方式解決,使矛盾迅速升級。

三是思想觀念錯位,業主和物業公司都不能擺正位置,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物件;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僱來的僕人。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相互溝通中的巨大障礙,事實上這也是物業公司與業主很難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的思想根源。要想協商解決問題,就必須擺正各方位置,理順法律關係。

四是業主群體的分散性和個別性與物業服務的整體性和公共性,加大了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的難度。

小區的業主群體是龐大而分散的,每個業主的想法、做法都不一致,而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的,因此物業公司要想與每個業主都能協商一致,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協商的難度。

五是多數業主自治水平較低,缺乏公共責任意識,對自己的權利缺乏正確的認識,也不知道如何正確地行使權利。

在計劃經濟體制公有住房分配模式下,人們早已牢固樹立了住房不付費的觀念,而且也不關心房屋及相關設施的維護情況,反正有“公家”負責,自己不必操心。雖然商品房的興起讓許多人成為了房屋所有權人,但在觀念上,不少人並不認為這和以往分配公房在居住上有什麼本質區別。面對物業費,許多業主都認為“以前從來沒有交過”所以就“不應該交”。物業服務是面向全體業主的,而許多業主完全以個人的主觀感受對服務進行評價,一旦自己對服務不滿意就拒絕交費。更多的業主把自己當成旁觀者,不知道通過集體決策來表達自己對物業服務和收費的意願,而是懷著從眾心理,觀望事態發展,不主動交費,造成欠費風氣盛行。

事實上,國家行政機構對物業管理的介入是非常有限的,正因為如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業主跟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激化,有些物業公司的服務意識是非常差的,在物業管理過程中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所以,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監督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