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涉外離婚訴訟管轄規定有哪些權利?

離婚 閱讀(1.62W)

涉外離婚訴訟管轄規定有哪些權利?

對於離婚訴訟案件的可能,我們大多數的讀者應該都會了解的比較少,那麼小編就帶給您來一起講述一下涉外離婚訴訟管轄規定有哪些權利?根據相關的婚姻法規定,對於涉外的管轄,可能會根據當地的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利來規定的。具體看下文。

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對於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檔案。

第九條 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檔案。

第十條 按照第八條、第九條要求提供的證明檔案,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第十一條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第八條、第十條所要求的證明檔案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第十二條 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以裁定方式作出。沒有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第十四條 裁定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條 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

第十七條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委託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在國外出具的委託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本篇文章也詳細的介紹了,在對於一些涉外離婚起訴的案件當中,應該通過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夠進行離婚訴訟,因為這樣也就能夠解決那些不在當地,而想要進行離婚起訴的一些相關的夫妻們,能夠解決他們的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