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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外地被盜物業有責任嗎

物業糾紛 閱讀(3.07W)
業主在外地被盜物業有責任嗎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為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眾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群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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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被盜物業有責任嗎

業主被盜物業有責任嗎的解答如下:

每一個型別的案件,有共性的地方就有個性的差異。因此,我們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不僅僅要考慮案件事實的差異,同事也要依據個地方行規定予以判斷。

在全國法院的判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此類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有的是依據業主並未就住宅內的物品與物業公司簽訂專門的保管合同,物業公司無從知曉業主私人物品的種類及價值,對此也就不負有法律上的責任。也有的法院認為,在不能證明物業公司在保安的問題上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物業公司視同公安機關的財產保證責任。因為所有的公民都是合法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你能因為家裡被盜而起訴公安機關沒有盡到保證公民財產損失嗎?還有一種觀點是業主被盜畢竟屬於刑事案件,物業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所以,我們要等待公安機關結案或確定無法結案的情況才可以訴物業公司承擔責任。以上是全國法院不同的做法,剛才談到,個案有差別,所以我們沒有理由評價任何案件對與錯。

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即物管企業為業主提供的安全方面的服務主要是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秩序,協助性的安全防範工作,非安全保障。而物業公司在為業主提供服務的同時,早已經和業主簽訂了《業主公約》,按公約的約定來處理責任分擔的問題是不同忽視的。公約已經明確了業主的權力和義務以及物業公司的職責。也就是說,在業主追究物業公司責任的時候,應先看業主公約是否明確規定物業公司對業主負有保證財產安全的義務,也有學者提出要明確有“業主被盜,物業公司應承擔責任”的明確條款。其次,要想讓物業公司承擔被盜的責任,我們還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如果依據業主公約物業公司有保證財產安全的責任並且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服務、管理不到位,致使業主受到財產損害,業主是需要承擔其過錯範圍的相應責任的。

另外,在廣東省中山市以及烏魯木齊都有相關物業公司承擔部分責任的判例。而且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中第36條第2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我們在研究一個問題的同時,要考慮諸多的社會及事實問題,首先我們應該呼籲國家在這個方面加強立法,並且尊重事實,這樣才能明確責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