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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物業與業主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物業糾紛 閱讀(1.24W)

一、開發商物業與業主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開發商物業與業主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物業糾紛案件特點有哪些?

(一)物業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快,收案量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

隨著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發展,人們對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對物業管理質量的要求也相應提高,物業糾紛隨之增多。尤其是業主以物業服務質量與物業服務合同不相符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逐年上升,但在經歷了飛速增長階段後增幅逐漸趨於平穩。物業糾紛案件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維權,起訴物業服務企業的案件不斷增多。

(二)案件型別相對集中,群體訴訟多,社會影響大。

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業主催繳物業管理費的案件平均佔比97%以上,為主要案件型別,其餘一小部分涉及小區內的財產侵權糾紛、小區車位、車輛管理糾紛、小區內的維修糾紛及業主撤銷權糾紛等。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通常是物業管理費的繳納、物業服務質量等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共性問題,在發生糾紛時,業主對糾紛達成一定的共識,有時會以某一小區為單位,通過群體性行為的方式進行訴訟,具有群體性糾紛的潛在因素,社會影響面較大。

(三)被告多為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勝訴率高。

作為物業糾紛案件主要型別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多數由物業服務企業提起訴訟,勝訴率較高。原因有二:一是業主以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標準不達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但多數業主的證據意識不足,難以證明其抗辯成立,故其此類抗辯通常不被法院採納;二是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專業性公司,在起訴前往往有備而來,業主作為被告地位比較被動,收集證據有較大難度,業主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儲備都不如物業服務企業,故業主敗訴的案件多。

(四)物業糾紛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低。

在訴訟實踐中,許多業主認為物業服務標準不透明、收費依據不明確、物業服務不到位,在多次與物業服務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對物業服務企業產生了積怨,所以拒不繳納物業費。由於該類案件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矛盾較為激烈,即使涉及金額不高,雙方也難以達成調解協議。同時,由於涉訟事務往往涉及所在物業業主的共同性利益,物業服務企業擔心調解退讓後導致連鎖反應,這也是他們難以作出讓步的重要原因。因此,該類案件調解難度大,調解率相對低於其他民事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開發商公司也成立的有自己的物業公司,但是物業公司的宗旨是要服務於業主,在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的同時服務也應該到位,如果物業公司侵犯業主合法權益,業主可以到房管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