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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公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物業糾紛 閱讀(2.74W)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公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公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公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形式】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物業服務轉委託的條件和限制性條款】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託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資訊公開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五條 【業主告知、協助義務】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合同任意解除權】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續訂】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條【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百四十九條【物業服務人的移交義務及法律責任】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五十條【物業服務人的後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以後,雙方都應該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發生合同糾紛後,若合同中約定了遇到爭議以後的處理方式,就應該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