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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醫療糾紛處理程式是什麼樣的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2.26W)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
1、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2、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3、調解應當在專門設定的調解場所進行;
4、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6、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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