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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物業糾紛集中調解規定是什麼?

物業糾紛 閱讀(2.41W)

一、法院物業糾紛集中調解規定是什麼?

法院物業糾紛集中調解規定是什麼?

法院物業糾紛集中調解規定是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可以集中的進行調解。物業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可以按照物業管理法規來進行一個合理的處理,《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二、物業糾紛的其他處理規定是什麼?

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因為發生一些物業方面的糾紛,那麼是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即使是已經進入到訴訟流程的話,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在開庭之前是可以寫庭前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