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股權>

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有什麼

股權 閱讀(2.82W)

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有:
1、股權讓與擔保系股權質押方式的有益補充,依法應認定合法有效。
2、債務人以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權出質的,第三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3、僅有交付股權證的行為,不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股權質押關係。
4、以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質,約定股權轉讓非限制期質權方可實現的,依法應認定該質押有效。
5、股權出質未登記的,質權不能設立,但質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晌,出質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股份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的孳息,該孳息的質押無須另行特別約定和登記。
7、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已出質的股權的,一般應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
8、是否“記載於股東名冊”,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