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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與物業訴訟糾紛向誰投訴?

物業糾紛 閱讀(1.87W)

一、小區與物業訴訟糾紛向誰投訴?

小區與物業訴訟糾紛向誰投訴?

(一)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

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並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並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協議確定受訴法院

物業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既侵權又違約的

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不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物業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第一、公攤面積不清導致的糾紛:商品房的公攤面積計算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專業計算問題,涉及一系列複雜的建築規範合國家標準。

第二、設施不全和不按期完成,導致的合同違約糾紛:業主和開發商在喬遷之前簽訂合同,讓業主先承擔付款義務,以此解決開發商的融資困難。簽訂合同之前,開發商往往承諾過多,有些已經超越了開發商的能力範圍,如三通的問題,有些是政府壟斷行業的行為。

第三,物業管理不作為導致的合同糾紛:依據業主和開發商之前簽訂的有關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確立一系列權利義務。如物業承擔安全及服務義務。但是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物業管理有時顛倒市場主體的位置和應承但的義務,管而不理,一致於業主享受不到繳費後的服務。

第四、建築質量問題導致的物業管理糾紛:業主喬遷之後,相關的管理服務有時轉移到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商延續建築開發所獲取的後續利益。

綜上所述,小區如果與物業發生了合同糾紛,首先按照合同上的規定由誰違約誰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雙方最好是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上訴。如果被告人是業主,那麼應該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進行。上訴,如果被告是物業公司,那麼應該向物業公司所在的人民法院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