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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物管費糾紛的起訴狀怎麼寫

物業糾紛 閱讀(9.91K)

一、物業糾紛物管費糾紛的起訴狀怎麼寫?

物業糾紛物管費糾紛的起訴狀怎麼寫

1、文頭。一般寫“民事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

2、列明訴訟主體。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訴訟主體的,要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絡方式”的順序寫明。其中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確實不清楚的可以寫個大概年齡)住址、聯絡方式5項是必須有的。

單位訴訟主體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聯絡方式,最好能附有其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3、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要用序號分開,每條按照“請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來寫。另外,現在有的法院要求訴狀還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須有的部分。

4、事實與理由。即先說明事實(比如受到侵害),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程式法的規定)的理由。實踐中為了簡便,有些簡單的案件也可以不詳細列明理由,只寫“依法應承擔責任”、“依法起訴至貴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寫清遞交訴狀的法院、具狀人(原告)起訴時間。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必須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狀人親筆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原件。

二、物業管理費糾紛的訴訟費承擔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物業管理費糾紛也屬於很常見的物業糾紛,業主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是必須要交納物業費的,但是,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的,物業公司不能停水停電或者是停止供暖,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