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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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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要滿足什麼條件

目前,房屋出租也已經形成了較大的市場。對於外出打工的人來講,不少都是選擇租賃房屋進行居住的。但在租賃房屋之前,要先了解清楚房屋出租要滿足什麼條件,避免自己承擔較多的法律風險。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你具體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房屋出租要滿足什麼條件

房屋出租人必須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應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託書。代理人代理出租,應具有房屋所有人委託代理出租的證明。出租的房屋須具備如下條件:

1、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未依法限制房地產權利;

3、產權清楚,無權屬爭議;

4、非違章建築;

5、符合使用安全標準;

6、未抵押或已抵押但經抵押權人同意;

7、符合外事、安全、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8、法律、法規未禁止出租。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哪些房屋法律規定不能出租?為了儘可能防止房屋租賃糾紛的發生,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並非所有的房屋都能成為租賃的物件,有些房屋不能出租。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1 )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證的;

( 2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4 )權屬有爭議的;

( 5 )屬於違法建築的;

( 6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 7 )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 8 )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

( 9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賃雙方一定要按此規定確認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未消除之前,不得租賃。

如果土地使用權人辦理了合法的報建手續,並且房屋已建成並經過驗收合格,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的,房屋所有人在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前將房屋出租的,其租賃關係有效。

就空閒的房屋來講,如果所有人想將其出租給他人的話,則要先了解清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出租要滿足什麼條件,同時哪些房屋又是不能被出租的。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產生法律糾紛,也是對自身利益進行保護的一種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